(2017)鲁0282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7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2005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到即墨市某某镇某某村盗窃耕牛一头。经鉴定,耕牛价值人民币4600元。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蒙蒙刑事速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