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3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港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江苏省。2017年4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11时42分许,被告人XX驾驶苏L×××××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大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霓裳服饰行”附近路段时,停车等候通行,在车辆起步行驶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闵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闵某(男,殁年59岁)当场死亡。被告人XX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1时42分许,被告人XX驾驶苏L×××××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大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霓裳服饰行”附近路段时,停车等候通行,在车辆起步行驶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闵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闵某(男,殁年59岁)当场死亡。被告人XX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镇江市港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死亡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抽血照片等书证,证人陆某的证言、孙某、马亚中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道路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案发时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梅审 判 员 章冬海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嘉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