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应斌与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斌,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032号原告刘应斌,男,1970年12月14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倩,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宏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应斌诉被告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应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撤诉的申请。2016年7月8日,原告刘应斌申请鉴定,2017年6月30日,鉴定程序终结,本案扣除审限357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应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斌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应斌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