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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868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杜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杜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868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949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杜文英,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