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元德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元德。1999年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02年4月20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2004年11月30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7年3月30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立案审查,现押于富平监狱禁闭室。辩护人宋巧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王峰,原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现富平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元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以富检监所诉(20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元德及其辩护人宋巧鸾、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元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瑞利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