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汪勤、冯旺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勤,冯旺保,朱玛应,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4号申请执行人汪勤女,女,1967年11月10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冯旺保,男,1961年2月12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玛应,女,1969年3月1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住址彭泽县黄岭乡。法定代表人严锦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汪勤女、冯旺保、朱玛应申请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劳务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汪勤女、冯旺保、朱玛应案款25163.0元,承担执行费277.4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16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