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强兰英与余多云、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兰英,余多云,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976号原告:强兰英,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余多云,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沈军,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强兰英与被告余多云、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强兰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强兰英负担(已付)。审判员 谢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