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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君与赵艳红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红,闫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40号案外人陈君。申请执行人赵艳红。被执行人闫桂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闫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陈君于2017年6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君称,我院扣押的黑EC50**号校车系案外人陈君所有,要求我院解除该车辆的扣押。该车辆系其本人于2016年9月1日以150000元的价格购买,案外人陈君提交车辆买卖协议及二手车车辆发票、民办校车许可证、转让协议书及证明为凭(均为复印件)。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闫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黑0604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艳红申请法院查封黑EC50**号校车车辆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君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经查,2016年9月1日案外人陈君与其配偶刘凤彦购买被执行人闫桂英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城街85号环保综合楼商服9号佳音幼儿园,其中包含黑EG50**校车一台。购买后双方办理了幼儿园相关过户手续,因车辆过户需提供大庆地区身份证或居住证方能办理,案外人陈君运营该车辆后,因所持外地户口没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君向本院提交的转让协议书、购车协议书、及幼儿园现有老师提交的证明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君提出法院扣押的车辆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案外人陈君已实际占有该车辆并已交付全部价款,该车辆所有权已归案外人陈君所有。故案外人陈君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中止对黑EG50**号校车的执行。二、解除对黑EG509**号校车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