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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振杰、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杰,牛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振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牛西治,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振杰与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西治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牛西治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南分理处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其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