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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双池与邓忠会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池,邓忠会,唐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119号原告:何双池,女,汉族,1997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艺灵,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会,女,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玲,女,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双池诉被告邓忠会、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双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双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双池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