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冬冬、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冬冬,陈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钱冬冬,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陈小中,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冬冬与被执行人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58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5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