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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燕鑫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燕鑫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33号原告: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开发区龙尾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闫宏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燕鑫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会西侧10米。法定代表人:郑玉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燕鑫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意特欧胶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