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显瑞郑跃德与被执行人李贤均余兴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显瑞,郑跃德,余兴兰,李贤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60号申请人:余显瑞,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郑跃德,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余兴兰,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李贤均,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显瑞、郑跃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3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无银行存款、无税务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购买信息、无船舶登记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两位申请人不同意法院对两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内容约定被执行人余兴兰、李贤均分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229执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成审 判 员 张 兰审 判 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燎书 记 员 梅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