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芳与被告孙守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孙守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03号原告:王艳芳,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孙守国,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艳芳与被告孙守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艳芳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艳芳负担。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