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芳与被告孙守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孙守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03号原告:王艳芳,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孙守国,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艳芳与被告孙守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艳芳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艳芳负担。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