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瑞兴,系局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恢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