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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殷洁申请执行米景振、宋魁生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洁,宋魁生,米景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殷洁。被执行人宋魁生。被执行人米景振。本院在执行殷洁与宋魁生、米景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宋魁生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魁生名下位于殷都区太行办事处铁三路与方林街交叉口西北角睿恒·芳林花园4号楼2单元2层2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