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治国与被告高娟娟、陈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国,高娟娟,陈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249号原告:徐治国,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高娟娟,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陈福平,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治国与被告高娟娟、陈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钱晓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徐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治国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治国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