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穆化峰、姜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化峰,姜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9号申请执行人穆化峰,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姜博,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东明县石化集团员工,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穆化峰与被执行人姜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博赔偿申请人穆化峰各项费用共计1511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博的工资收入,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