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3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荣彩、吴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彩,吴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416号之一申请人张荣彩,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吴承成,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张荣彩与被执行人吴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荣彩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958667元,执行费人民币21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无车辆、淘宝等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承成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舍5幢2单元1201室的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且抵押权人非本案申请人。本院另案首封了该处房产,待另案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3、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承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吴承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承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荣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于2016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案件拟终结告知书。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586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