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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轶静与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滕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轶静,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滕站,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940号原告:高轶静,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056号。法定代表人:滕站。被告:滕站。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9层B1001。法定代表人:李忠良。原告高轶静与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滕站、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高轶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轶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轶静撤诉。案件受理费8261元,由原告高轶静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高轶静8211元。审 判 长  于素娟审 判 员  智耀军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