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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安华、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安华,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华,男,194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濯坑村(县环卫处*楼)。法定代表人:江道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连英,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大丘路*号。负责人:熊炜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安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原审被告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安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慧珍审 判 员  宋玉玲审 判 员  钟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