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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杨华、汤委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杨华,汤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胡杨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委珍,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杨华与被执行人汤委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委珍应归还胡杨华欠款7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汤委珍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汤委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汤委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汤委珍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委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杨华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委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汤委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