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跃怀、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怀,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跃怀,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981民初281号判决,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平市平安大街南侧属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原平市平安大街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0010**号)。二、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不得出租、转让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