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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世民、杜石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民,杜石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杜世民,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石壮,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世民与被执行人杜石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世民因被执行人杜石壮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杜石壮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石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