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钱协锋、石园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钱协锋,石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307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协锋被申请人:钱协锋。被申请人:石园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钱协锋、石园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钱协锋、石园园价值2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钱协锋、石园园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