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蒋帮建欧常国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蒋帮建,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常国,欧常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法定代表人:王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帮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审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74723262。法定代表人:冉瑞武。原审被告: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顺城街126号2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法定代表人:欧常国。原审被告:欧常国,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1962年08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审被告:欧常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帮建、原审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有限集团公司、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常国、欧长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125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务合同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即本案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故本案重庆市梁平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常国、欧常均住所地均在梁平区范围内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部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海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