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定保与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定保,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458号原告:许定保,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冯伟,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许定保与被告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定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