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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定保与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定保,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458号原告:许定保,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冯伟,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许定保与被告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定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