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政与万宁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刘政,男,汉族,1969年7月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万宁,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刘政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7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