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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庞新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涛、金昌市金川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新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杨涛,金昌市金川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047号原告:庞新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1日,住本区。原告: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大道北侧、常州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姜明辰,职务董事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继誉,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日,系该公司员工,住本区。被告:杨涛,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7日,无业,住永昌县。被告:金昌市金川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27区3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邓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新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涛、金昌市金川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庞新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新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