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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贵文与张文荣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6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文,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张文荣,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张贵文与张文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76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张文荣应偿还张贵文欠款人民币4446.7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4486.74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张文荣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贵文与张文荣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张贵文与张文荣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张文荣应给付张贵文欠款人民币4446.7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4486.74元。张文荣以每月养老待遇和张文荣在临江林业局森林培育中心每年的退耕还林款人民币1600元偿还张贵文欠款。二、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张文荣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6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