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雪彬与郑更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彬,郑更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879号原告:梁雪彬,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郑更斌,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彬诉被告郑更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雪彬以与郑更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雪彬负担。审判员 孙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爱萍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