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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李仁春、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李仁春,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487号原告:李和平,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镇海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仁春,经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李仁春、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仁春、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241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欠款12410元未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李仁春、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2015年至2016年,原告李和平为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提供劳务。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向原告李和平出具了欠条一份,欠劳务费用12410元,并加盖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李和平为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用,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较为适宜。综上,对原告李和平要求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用1241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和平劳务费124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和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和平已预交,被告连云港仁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李和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露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