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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延寿县兄弟工程机械设备租售部与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兄弟工程机械设备租售部,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9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兄弟工程机械设备租售部,住所地延寿县。经营者:马奎,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六团镇。法定代表人:刘延龙,经理。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兄弟工程机械设备租售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7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7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