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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某1、计某等与肖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计某,肖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58号原告肖某1,女,满族,2004年6月2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现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计某,系原告肖某1的母亲。原告计某,女,满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肖某2,男,汉族,1943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1、计某诉被告肖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1、计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1、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