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王素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王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5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8号附7号。负责人:段云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堃玉凌,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王素平,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王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香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