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梅江余波与王春霖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江,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梅江,男性,汉族,1977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波,男性,汉族,1980年0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梅江,余波与被执行人王春霖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2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1-0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1执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