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安月、鲍钱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月,鲍钱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1号申请人:王安月,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鲍钱来,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安月与被执行人鲍钱来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安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鲍钱来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鲍钱来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