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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重剑、德州宅邦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剑,德州宅邦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李重剑。被执行人:德州宅邦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传良,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重剑购房意向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重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宅邦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