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21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世平、易则生与彭实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平,易则生,彭实梅,肖梦玉,肖灿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2191号之三原告郭世平,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原告易则生,男,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彭实梅,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星区。第三人肖梦玉,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第三人肖灿,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平、易则生与被告彭实梅、第三人肖梦玉、肖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平、易则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平、易则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平、易则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郭世平、易则生负担。审 判 长 游汉雄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