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得林与丁明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林,丁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得林,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丁明国,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李得林与丁明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明国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得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