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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龙昭炜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昭炜,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7号原告:龙昭炜。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椿金,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秉奎。被告:陈勇。原告龙昭炜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龙昭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昭炜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昭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昭炜负担。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