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龙昭炜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昭炜,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7号原告:龙昭炜。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椿金,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秉奎。被告:陈勇。原告龙昭炜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龙昭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昭炜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昭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昭炜负担。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