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行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艾扬、杨易明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扬,杨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53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艾扬,女,195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易明,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艾扬、杨易明因诉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7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艾扬、杨易明上诉称:上诉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原审法院受理过上诉人14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该事实能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原审法院起诉,该行为具有可诉性。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又有具体的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定原审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向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京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作出答复。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答复并要求南京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但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端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