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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旭阳、倪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阳,倪景波,陈久利,陈亚辉,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旭阳,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倪景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久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亚辉,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倪敏,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旭阳与倪景波、陈久利、陈亚辉、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34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胡旭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陈亚辉、倪敏偿还借款1029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陈亚辉、倪敏送达了(2017)皖0406执13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倪敏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贺疃支行有存款1002.19元,在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天安支行有存款2576.26元;被执行人陈亚辉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平圩支行1430.28元,在潘集区贺町乡贺町村蒙路东侧有房产(产权证号12××577),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亚辉在潘集区贺町乡贺町村蒙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12××57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陈亚辉、倪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胡旭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