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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庆明与李泰琴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明,李秦琴,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57号原告:何庆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秦琴,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胡勇,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原告何庆明与被告李秦琴、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庆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庆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庆明提出对被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庆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12.5元,由原告何庆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罗 渝审 判 员 张显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