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418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0174288P法定代表人:黄玉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常平,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常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