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钱德珍与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珍,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99号原告钱德珍,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跑田坪村联合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202230627。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星光巷复兴大厦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8581845N。法定代表人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珍与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德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德珍负担。审 判 员 禹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