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静诉朱美琳、王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朱美琳,王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337号原告:李静,女,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朱美琳,女,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小洋,男,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朱美琳、王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美琳、王小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朱美琳、王小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00元,经院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免收4,000.00,案件受理费4,000.00元依法退还原告李静。审 判 长 任晓珊人民陪审员 郑代懿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钱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