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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建发、钱晓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发,钱晓昆,朱高翔,朱小文,高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执保11号申请人:王建发,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人:钱晓昆,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三门内*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9005114317。上述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楠,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菁,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朱高翔,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朱小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枫林村***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6808164314。被申请人:高林妹,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发、钱晓昆诉被申请人朱高翔、朱小文、高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发、钱晓昆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朱高翔、朱小文、高林妹银行存款1839175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高翔、朱小文、高林妹银行存款1839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纯华审 判 员 舒振亚审 判 员 徐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涂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