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旭辉与贾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辉,贾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斌,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张旭辉因与被上诉人贾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辉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旭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旭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张旭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瑞生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何江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珊珊书 记 员 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