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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好时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市好时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358号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2号。法定代表人:秦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好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国际中心1610室。法定代表人:杨柳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好时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